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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袁友德与侯靖、寇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友德,侯靖,寇燕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148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148号原告:袁友德,男,汉族,生于1970年12月17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忠敏,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启政,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靖,男,汉族,生于1990年3月15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告:寇燕飞,女,汉族,生于1987年6月8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2017年8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友德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袁友德负担。审判员  牟玉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