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袁友德与侯靖、寇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友德,侯靖,寇燕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148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148号原告:袁友德,男,汉族,生于1970年12月17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忠敏,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启政,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靖,男,汉族,生于1990年3月15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告:寇燕飞,女,汉族,生于1987年6月8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2017年8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友德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袁友德负担。审判员 牟玉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