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执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姜淮、程健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淮,程健,张豆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1073号被执行人:姜淮,男,1989年5月25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汉族,无业,租住连云港市连云区。被执行人:程健,男,1982年9月30日出生于江苏省连云港市,汉族,原连云港港务局装卸劳务公司务工人员,住连云港市连云区。被执行人:张豆豆,男,1990年8月6日出生于江苏省连云港市,汉族,无业,住连云港市新浦区。案由:诈骗罪执行依据:(2016)苏0703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被执行人姜淮、程健、张豆豆诈骗一案,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703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豆豆缴纳了罚金6000元。本院对被执行人姜淮、程健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已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燕审判员 孙红岭审判员 姜晓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