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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1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嘉鱼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与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邯郸机电安装分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鱼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邯郸机电安装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1执150号申请执行人嘉鱼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地址:嘉鱼县鱼岳镇樱花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01135188-5。法定代表人魏升平,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童红兵,系该局稽查分局局长。被执行人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邯郸机电安装分公司。地址:河北邯郸市复兴区建设大街岭南路23号。注册号:130400300007068负责人潘国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嘉鱼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与被执行人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邯郸机电安装分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以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1221执1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汉萍审 判 员  杜耀祥人民陪审员  刘晓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