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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民初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马凤花与黑龙江省百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凤花,黑龙江省百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736号原告:马凤花,女,1964年1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松北区。被告:黑龙江省百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法定代表人:万军,职务:总经理。原告马凤花与被告黑龙江省百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马凤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凤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凤花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马凤花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牟英国人民陪审员  辛宇彤人民陪审员  孙日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丽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