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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执15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与郑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15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负责人:王川,行长。被执行人:郑明,女,198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与郑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明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诉讼费等共计276096.98元。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有借款本金及利息、诉讼费等共计276096.98元未受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同意本院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丽红审判员  刘 娟审判员  陈正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