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11民初1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复新与高则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复新,高则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11民初1983号原告:张复新,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涛,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则远,男,196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原告张复新与被告高则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张复新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复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复新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复新负担。审判员 张晓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纪江龙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