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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2执恢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忠鼎与唐树枝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2执恢135号申请执行人李忠鼎,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个体工商业主,住图们市。被执行人唐树枝,男,1967年6月30日出生,无职业,住图们。申请执行人李忠鼎申请执行唐树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图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忠鼎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次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8350元、案件受理费310元、评估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执行标的为沙石款28350.00元、案件受理费310.00元、评估费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唐树枝于2017年8月21日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李忠鼎15000元,李忠鼎放弃其余沙石款、案件受理费310元、评估费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该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人李忠鼎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图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晓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滕 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