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2执异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李兰辉与李加林、窦礼翠、盐边县绿峰茶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兰辉,李加林,窦礼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2执异9号案外人:涂勇胜,男,197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亮,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李兰辉,男,1964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李加林,男,198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窦礼翠,女,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在本院执行李兰辉与李加林、窦礼翠、盐边县绿峰茶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涂勇胜于2017年8月7日对执行窦礼翠所有轿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涂勇胜称:我于2016年6月27日自己出资购买窦礼翠名下轿车,并于当天与窦礼翠签订车辆成交协议,并按照协议书约定于当日将购车款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至窦礼翠的丈夫李加林银行账户中,当日窦礼翠就将该车辆交付给我。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四条及相关法律规定,车辆所有权转移不以过户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机动车完成买卖行为并实际交付时已经视为所有权的转移。所以现在轿车的所有权应为涂勇胜本人。因此提出执行异议,要求1.终止执行盐边县人民法院关于涉及窦礼翠名下轿车的执行程序;2.对此车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申请执行人李兰辉称:我在起诉前在车管所查到的轿车的车主是窦礼翠。故我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向法院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盐边县人民法院对该车辆进行查封扣押并强制执行是依法进行的,要求驳回涂勇胜的异议请求。被执行人李加林称:当时涂勇胜购买车辆时,车辆并未办理过户,因为当时车辆已被扣了12分,涂勇胜以此为借口,想让车辆便宜点卖给他。后涂勇胜一直在使用该车辆。被执行人窦礼翠未提出意见。本院查明:李兰辉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要求对窦礼翠在攀枝花市交通运输管理所登记的长城牌小型汽车、奥迪牌小型汽车予以保全。本院于当日作出(2016)川0422财保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包括奥迪牌小型汽车在内的三辆小型汽车予以扣押。2016年7月12日,李兰辉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经审理后于2016年11月10日以(2016)川0422民初9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加林、盐边县绿峰茶叶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兰辉借款本金50万元,借款期内的利息1041元,逾期利息44333元;上述款项合计545374元;二、被告窦礼翠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李兰辉的其他诉讼请求。李加林、盐边县绿峰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17年3月13日上诉至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5日作出(2017)川04民终346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为李加林、盐边县绿峰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李兰辉借款本金387020元,借期内利息1041,逾期利息112165元,上述款项合计500226元。李兰辉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7)川0422执554号案件立案受理,并于当日向李加林、窦礼翠发出报告财产令,2017年7月17日对李加林、窦礼翠财产状况进行查询。现涂勇胜提供:成都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车辆成交协议书、介绍人易帅出具的证明、涂勇胜在农业银行向李加林的转款回单、车辆未处理违法记录、窦礼翠车辆行驶证及其身份证复印件、2011款奥迪A6L2.0TFSI自动标准型估值报告。涂勇胜以已将购车款支付给窦礼翠丈夫李加林,且窦礼翠当日就将该车辆交付给自己。根据《物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车辆所有权转移不以过户登记为要件,故该车辆所有权现应为案外人涂勇胜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要求:1.终止执行盐边县人民法院关于涉及窦礼翠名下轿车的执行程序;2.对此车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奥迪牌小型汽车登记为窦礼翠所有。且涂勇胜与窦礼翠签订的车辆成交协议书载明的车价款为190000元,而涂勇胜提供的证据仅证明支付给李加林157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是否系权利人:(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本院对登记为窦礼翠所有的奥迪牌小型汽车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涂勇胜提出的执行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涂勇胜的异议申请。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沈红兵审判员 沈 馨审判员 田龙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洪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