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执14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谢晓云与刘聪建、浏阳市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汝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晓云,刘聪建,浏阳市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汝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5执14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晓云。被执行人刘聪建。被执行人浏阳市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汝红,总经理。被执行人周汝红。申请执行人谢晓云诉被执行人刘聪建、浏阳市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汝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湘0105民初28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谢晓云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105民初28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夏 记 香执 行 员 曹慧执行员孙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