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执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石园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付世龙、刘登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园园,付世龙,刘登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491号申请执行人石园园,男,1985年4月4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宝塔区黄蒿湾嘉丰国际城**号楼***室。被执行人付世龙,男,197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三狼岔村平房。被执行人刘登峰,男,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县人,现住延安市安塞县马王庙渠金鑫居*单元***室。石园园申请执行付世龙、刘登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43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付世龙、刘登峰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石园园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付世龙、刘登峰名下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石园园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公共执行财产线索及其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43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文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天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