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民初3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宋功才与庐江县吴兆法粮食收购门市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功才,庐江县吴兆法粮食收购门市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3234号原告:宋功才,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庐江县吴兆法粮食收购门市部,经营场所安徽省庐江县。经营者:吴兆法,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功才与被告庐江县吴兆法粮食收购门市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功才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庐江县吴兆法粮食收购门市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功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功才负担。审判员 邬秀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金玲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