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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1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1民初444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马玉梅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钱风林审 判 员  王维霞人民陪审员  马一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惠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