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执恢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淄博玺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淄博玺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淄博华利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淄博福之源热力有限公司,刘阿仲,花立学,任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执恢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齐兴路88号,组织构代码16434854-8。法定代表人:张春生,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淄博玺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齐鲁化学工业园纬六路18号,组织构代码79868310-2。法定代表人:刘阿仲,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淄博华利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宏达路西首,组织构代码69805483-5。法定代表人:花立学,股东。被执行人:淄博福之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稷下街道办事处孙娄东村北,组织构代码79392957-2。法定代表人:任远,股东。被执行人:刘阿仲,男,197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花立学,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蒙阴县。被执行人:任远,男,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淄博市临淄区。本院在执行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淄博玺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淄博华利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淄博福之源热力有限公司、刘阿仲、花立学、任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淄博玺丰风机有限公司、山东淄博玺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苏立国、刘阿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淄博华利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淄博玺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花立学、刘阿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山东淄博玺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淄博市临淄区纬六路168号两宗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为淄博市房权证临淄区字××号、土地证号为淄国用(2013)第E019**号;房产证号为淄博市房权证临淄区字××号、土地证号为淄国用(2013)第E019**号]进行了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其中房产证号为淄博市房权证临淄区字××号、土地证号为淄国用(2013)第E01950号的房地产系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淄博玺丰风机有限公司、山东淄博玺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苏立国、刘阿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6)鲁03执恢7号]的抵押物,本院作出(2016)鲁03执恢7号执行裁定,裁定将该房地产作价14088798.00元交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偿其债务;房产证号为淄博市房权证临淄区字××号、土地证号为淄国用(2013)第E01951号房地产系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淄博华利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淄博玺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花立学、刘阿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6)鲁03执恢3号]的抵押物,本院作出(2016)鲁03执恢3号执行裁定,裁定将该房地产作价5540013.00元交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偿其债务。另,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山东淄博玺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淄博华利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淄博福之源热力有限公司、刘阿仲、花立学、任远金名下无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对外投资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将被执行人山东淄博玺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淄博华利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淄博福之源热力有限公司、刘阿仲、华立学、任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标的6028950.86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玉赅审判员 徐庆来审判员 李爱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