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行终2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李帮君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帮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行终2814号上诉人李帮君,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上诉人李帮君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4行初30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李帮君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西城区政府)为被告,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西城区政府作出的西政法复(2017)第3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判决西城区政府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作出复议决定。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鉴于李帮君所诉事项涉及信访工作机构作出的处理意见,故李帮君所诉事项既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同时,鉴于李帮君在一审法院指导和释明后仍坚持起诉,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李帮君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李帮君不服一审裁定,认为一审法院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不予立案没有法律依据。故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法院的行政裁定,由一审法院立案审理。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本案中,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李帮君向西城区政府邮寄《控告举报书》并要求按照《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履行阅批、告知的行为属于信访行为。故西城区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单》系对李帮君信访行为的处理,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李帮君对西城区政府所作处理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西城区政府对此作出的处理亦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由此产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李帮君所提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李帮君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艳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曹玉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旭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