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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3民初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鄂州新合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与陈训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州新合供销有限责任公司,陈训仁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3民初677号原告:鄂州新合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小北门16号。法定代表人:董守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训仁,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人,住福建省福建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州新合供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训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州新合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鄂州新���供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州新合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45元,由原告鄂州新合供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大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