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22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郑秀峰与任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秀峰,任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22229号原告:郑秀峰,男,198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沉,上海元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峰,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郑秀峰与被告任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秀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秀峰负担。审判员 夏万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