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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6民申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烟台晟锦实业有限公司、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烟台晟锦实业有限公司,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金苹果置业有限公司,山东豪晟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杨帅,任川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6民申1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烟台晟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栖霞市人民医院西金苹果绿苑商业街南区C座,组织机构代码:57167491-4。法定代表人:任川川,经理。委托代理人:隋显收,栖霞市台农创业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栖霞市跃进路4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966432266F。法定代表人温向东,理事长。原审被告:烟台金苹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市霞光路311号。法定代表人:李进起,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山东豪晟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济南市历下区青年东路1号文教大厦北楼10层,组织机构代码:78077961-6。法定代表人:党船,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杨帅,男,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原审被告:任川川,男,198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再审申请人烟台晟锦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烟台金苹果置业有限公司、山东豪晟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杨帅及任川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0686民初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烟台晟锦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出现新的证据《以资抵债协议书》和《以资抵债协议书补充协议》。上述两协议系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烟台金苹果置业有限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充分考虑了协议双方的合理利益,并未对协议任何一方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协议应当得到遵守。根据该协议,烟台金苹果置业有限公司与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抵押房产经双方定价后予以抵顶而消灭。但是,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以资抵债协议书》和《以资抵债协议书补充协议》尚未被司法机关宣布无效或被解除的情况下,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该两份协议已被废除。烟台金苹果置业有限公司因特殊原因在法院判决后才获取到该两份协议,因此特提起再审申请,请求撤销原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以抵押房产抵顶债权。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在原审开庭时并未提及《以资抵债协议书》和《以资抵债协议书补充协议》事宜,且该两份证据无法在原审中提供是因为烟台金苹果置业有限公司自身原因,原审判决后再审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并未上诉,视为自动放弃权利。因此,再审申请人应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烟台晟锦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烟台晟锦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马淑军人民陪审员  栾志利人民陪审员  林丰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