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孙志清与孙鹏飞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志清,孙鹏飞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1169号原告:孙志清,女,199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被告:孙鹏飞,男,198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孙志清与孙鹏飞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孙志清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志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志清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孙志清负担。审判员 周相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璐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