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4执异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桂林森林美实木家具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森林美实木家具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异8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桂林森林美实木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永福县苏桥镇工业园区东西大道旁。法定代表人韦森林,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住所地:桂林市中山中路16号。负责人:汪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被执行人桂林森林美实木家具有限公司、韦森林、于美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桂林森林美实木家具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桂林森林美实木家具有限公司,对深圳市国咨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出具的《深国咨房评字【2017】第YX0500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持异议,该房地产估价报告书,经我司财务部、企业管理部的认真细致的审阅复核,现提出以下异议:一、以上送评的土地房产评估价格考虑的不够全面,以上所评出的价格是16.07万/亩,是按照一般土地价格来评,而我司土地开发程度已全部完成宗地红线外“五通”和宗地红线内“五通一平”。按目前苏桥经济开发区的A、B类土地最低价格已达到28万/亩。二、1号、2号、3号生产车间,该评估机构按正常普通的钢架棚评估,而我司是按照国家钢结构的高标准、抗震抗雪压与高温的设计施工建设而成。地基全部采用钢混圈梁结构,整个厂区与车间全部安装了消防安全自动系统,价值远超过了评估价格的一倍。三、8号529.72平方钢混的消防水池,该评估公司按照一般的养鱼池评估,我司建设该水池的费用都超过了该评估价格六倍。综上,我司认为该评估报告所列举的价格清单有待重新审议,认真做出更标准的评估值,请评估机构和接受评估机构重新做出相应评估结论。本院查明,2016年3月25日,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被执行人桂林森林美实木家具有限公司、韦森林、于美珍自愿达成和解签收了(2016)桂0304民初595号民事调解书。2016年4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因异议人(被执行人)桂林森林美实木家具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决定对被执行人财产予以强制执行,拍卖被执行人桂林森林美实木家具有限公司所有的分别××于广西××大道北面(加油站西面)A块2号厂房及其国有土地使用权,B块3号厂房及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清偿本案债务。经本院执行局委托司法技术室,经通知申请人、被执行人,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所确定程序规则的选定了深圳市国咨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为评估机构,经过实地勘察作出了《深国咨房评字【2017】第YX0500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院认为,本院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依法委托深圳市国咨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进行评估,在评估过程中遵照程序通知了申请人与异议人(被执行人),进行了实地勘察。本院的司法鉴定程序合法合规。对于作出评估报告的理由与依据属于司法鉴定程序的实体部分,司法鉴定适用鉴定人负责制度,是司法鉴定人员依据鉴定规则独立、客观的出具鉴定意见的过程,不属于本院的审查范围,异议人并未提出评估机构违反鉴定规则的证据。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桂林森林美实木家具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员 陆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瑞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