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724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白龙支行与何胜利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龙支行,何胜利,周华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4执19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龙支行。住所地:西乡县。代表人:刘谟强,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国华,男,该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何胜利,男,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周华昌,男,196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申请执行人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龙支行与被执行人何胜利、周华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4民初10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胜利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38157.75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1月20日,之后利息利随本清),由被执行人周华昌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何胜利、周华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935元、申请执行费2722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何胜利、周华昌在银行无存款,在房屋管理、车辆管理、工商管理部门查询均无登记信息。2017年4月23日,被执行人何胜利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何胜利、周华昌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将何胜利、周华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执行及核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核查结果无异议。经合议庭合议,决定对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的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38157.75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1月20日,之后利息利随本清)保留其债权。案件受理费1935元、申请执行费2722元,被执行人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724民初10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新建审判员  吴远成审判员  邢汉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一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