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4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汪俊兰、豆贤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俊兰,豆贤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4执345号申请人:汪俊兰,女,1971年8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被执行人:豆贤红,男,1974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申请执行人汪俊兰与被执行人豆贤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豆贤红现和解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2017)皖1504民初43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述 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长亮(代)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和解履行完毕(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