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8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培良、曹炳元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陈培良,曹炳元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8681号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891849616。法定代表人:李明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国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员工。被告:陈培良,男,汉族,1965年9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曹炳元,男,汉族,1949年12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培良、曹炳元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卢跃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晋佳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