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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03执恢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蒙福鉴、广西北海皇都企业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福鉴,广西北海皇都企业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3执恢115号申请执行人蒙福鉴,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广西北海皇都企业总公司,住所地北海市。法定代表人:周星宗,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蒙福鉴与被执行人广西北海皇都企业总公司返还预付货款纠纷一案中【立案时间:2017年4月20日,执行依据:(1995)银经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80万元及利息672460元】,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蒙福鉴与被执行人广西北海皇都企业总公司返还预付货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蒙福鉴向本院提出参与分配申请,要求参与分配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所得款项,本院已于2017年8月10日将该案移送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因此要等待海城区人民法院的处理结果。除此之外,本院没有调查到被执行人广西北海皇都企业总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本次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进行下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广西北海皇都企业总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瑞审 判 员  曾 强审 判 员  周华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蔡名伦书 记 员  贺 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