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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8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李琪峰与察右后旗召和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琪峰,察右后旗召和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28执213号申请执行人李琪峰,男,汉族,1976年9月14日出生,现住察右后旗白镇。被执行人察右后旗召和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四和,该公司负责人。地址察右后旗红格尔图镇光明行政村南二海自然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2016)内0928民初84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察右后旗召和建材有限公司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察右后旗召和建材有限公司名下在察右后旗红格尔图镇南二海自然村有厂房和设备及附属设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察右后旗召和建材有限公司所有在察右后旗红格尔图镇南二海自然村的厂房和设备及附属设施。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建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光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