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民初2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与王言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王言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3民初220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城胜利路15号。法定代表人:张福强,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国,山东洪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言涛,男,196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诉被告王言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于2017年8月21日以被告王言涛履行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元,减半收取计91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孟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