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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民辖终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天津机电进出口有限公司、陈学军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机电进出口有限公司,陈学军,杨桂新,贾联社,天津同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刘巨河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民辖终3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机电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保定道25号。法定代表人:付睿,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学军,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审被告:杨桂新,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原审被告:贾联社,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原审被告:天津同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黄海路249号。法定代表人:常健,总经理。原审第三人:刘巨河,男,成年,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上诉人天津机电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学军、原审被告杨桂新、贾联社、天津同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刘巨河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霸州市人民法院(2017)冀1081民初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天津机电进出口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侵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在霸州市,被上诉人陈学军选择向侵权行为地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地法院霸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理据充足。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俊山审判员  薛月琴审判员  张洪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晓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