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5民初1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培业、山东冠县恒劲轴承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培业,山东冠县恒劲轴承有限公司,李敏,翟玉广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5民初1782号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冠宜春东路145号。法定代表人:高月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赵培业,男,成年,汉族,住冠县。被告山东冠县恒劲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玉广。地址:冠县东古城镇西杨召村。被告李敏,女,成年,汉族,住冠县。被告翟玉广,男,成年,汉族,住冠县。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培业、山东冠县恒劲轴承有限公司、李敏、翟玉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收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大勇人民陪审员 陈明海人民陪审员 高玉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家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