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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3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溪与丁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溪,丁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3646号原告:李溪,男,住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永,男,住固始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信阳市鸡公山大街66号。负责人:彭永恒,固始总经理。原告李溪与被告丁永、保险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李溪于2017年8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纠纷已经庭外和解,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9元,减半收取19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牧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晓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