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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27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邱丽玲、麦长荣等与李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丽玲,麦长荣,李平,孙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27民初236号原告:邱丽玲,女,1974年5月8日生,汉族,住新平县。原告:麦长荣,男,1966年7月23日生,汉族,住玉溪市红塔区。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诚志,男,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宇飞,男,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平,男,1983年10月21日生,彝族,原住新平县,现住昆明市五华区。委托代理人:杨海林,男,上海市海华永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孙艳,女,1984年1月18日生,彝族,住新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邱丽玲、麦长荣诉被告李平、孙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丽玲、麦长荣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个人精力不足,无力继续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请求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丽玲、麦长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20元,减半交纳3410元,由原告邱丽玲、麦长荣负担。审判员  王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