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民终5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北京洽时科技有限公司与冯梦陶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洽时科技有限公司,冯梦陶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56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洽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3号B座10层10-028号。法定代表人:姜冬,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海富,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梦陶,女,1989年11月29日出生。上诉人北京洽时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梦陶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18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洽时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北京洽时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洽时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上诉人北京洽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佳洁审判员  赵 斌审判员  唐述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苑要楠书记员  王可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