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民初2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湖南浩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彭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浩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彭欢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2495号原告:湖南浩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浩龙音乐界综合楼101室。法定代表人:李旭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玲,湖南湘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欢,女,199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原告湖南浩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湖南浩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浩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彭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浩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昌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增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