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民初2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新余水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兰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余水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兰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02民初2698号原告新余水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沿江路“一水天城”二期10栋架空层。法定代表人陈奕玲,该公司经理。被告兰希,女,1994年7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余水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原告)与被告兰希(下称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余水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4元,由原告新余水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