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4民初1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林霞与临邑县德平镇美娅姿购物中心、毛廷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霞,临邑县德平镇美娅姿购物中心,毛廷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1649号原告:王林霞,女,汉族,住临邑县。被告:临邑县德平镇美娅姿购物中心,住所地:临邑县德平车站往东1000米道南法定代表人:毛廷德职务:经理被告:毛廷德,男,汉族,1952年8月5日出生,住陵县。原告王林霞诉被告临邑县德平镇美娅姿购物中心、毛廷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林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81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冉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