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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民初1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林霞与临邑县德平镇美娅姿购物中心、毛廷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霞,临邑县德平镇美娅姿购物中心,毛廷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1649号原告:王林霞,女,汉族,住临邑县。被告:临邑县德平镇美娅姿购物中心,住所地:临邑县德平车站往东1000米道南法定代表人:毛廷德职务:经理被告:毛廷德,男,汉族,1952年8月5日出生,住陵县。原告王林霞诉被告临邑县德平镇美娅姿购物中心、毛廷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林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81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冉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