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6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何腾与李景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腾,李景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6013号原告:何腾,男,198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住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蒙,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景民,男,196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腾诉被告李景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腾负担。审判员 薛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桃桃附: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