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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6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何腾与李景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腾,李景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6013号原告:何腾,男,198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住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蒙,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景民,男,196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腾诉被告李景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腾负担。审判员  薛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桃桃附: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