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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初2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宋成功与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成功,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2232号原告宋成功,男,汉族,1965年10月20日生,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柏伟,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新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成功与被告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成功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成功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成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78元,减半收取2989元,由原告宋成功负担。审判员  肖艳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