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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民特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谭永龙、谭志润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永龙,谭志润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3民特42号申请人:谭永龙,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申请人:谭志润,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现住青岛新泰。代理人:谭秀兰,女,汉族,系被申请人二姐,住青岛市李沧区。申请人谭永龙申请认定谭志润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谭永龙称,其是谭志润的儿子,其父亲谭志润年事已高,两次脑出血,已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为了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法院宣告被谭志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谭秀兰称,其是谭志润的二姐,谭志润发生了两次脑出血,第一次治疗基本好了。2016年12月份,谭志润又一次脑出血,直接昏迷,送到重症监护室抢救,在医院治疗半月后出院,现住青岛新泰康养老院,跟植物人差不多,多数时候是昏迷,也不认识人,不能动,只能躺在床上,大小便失禁,吃饭靠胃管打流食。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谭志润,男,194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松柏路36号301户,现住青岛新泰康养老院,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谭永龙的父亲和代理人谭秀兰的弟弟。本院根据谭永龙的申请,委托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谭志润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所对谭志润的精神状况进行检查后认为,根据《国际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ICD-10)》,谭志润目前精神状态符合“血管性痴呆”之诊断。谭志润因患其他血管性痴呆,病情迁延不愈,其认知功能严重损害,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行使自己的权利,不能维护自己的利益,应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根据本院对被申请人的亲属、邻居及基层群众组织的调查以及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足以认定谭志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谭志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温洪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亚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