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8民初3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褚菊香与纪光景、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菊香,纪光景,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8民初3228号原告褚菊香,女,汉族,1952年6月6日生,现住石家庄市藁城区。委托代理人王广利,男,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藁城区。委托代理人穆雄涛,男,汉族,1980年11月11日生,现住石家庄市藁城区。被告纪光景,女,汉族,1978年7月18日生,现住石家庄市晋州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育才街170号中悦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798430965L。负责人:韩军。原告褚菊香与被告纪光景、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褚菊香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褚菊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2元,减半收取1031元,由原告褚菊香负担。审判员 马永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孟祥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