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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6民初2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卓杰与谷月岭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杰,谷月岭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6民初2546号原告:卓杰,女,198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范县。被告:谷月岭,又名谷月岺,男,198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卓杰与被告谷月岭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卓杰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卓杰负担。审判员  郭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