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3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3041方建忠与王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建忠,王义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民初3041号原告:方建忠,男,1965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敏凯,江阴市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义伟,男,1982年3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暂住江苏省江阴市。原告方建忠与被告王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建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敏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义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建忠诉称:2012年12月23日,王义伟因资金周转向他借款105000元。现他急需资金,多次催促王义伟要求还款,但王义伟不肯归还。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义伟立即归还借款10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王义伟既未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3日,王义伟向方建忠出具借条1份,借条的内容为:“今借到方建忠人民币拾万伍仟元正(105000)王义伟2012.12.23”。嗣后,王义伟未及时归还借款,方建忠遂起诉至法院。上述事实,由借条及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王义伟结欠方建忠借款105000元,有方建忠提供的由王义伟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王义伟未及时归还借款是产生本案纠纷的原因,其应负归还之责。方建忠要求王义伟归还借款1050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王义伟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其已经归还过借款的有关证据,怠于行使其诉讼权利,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诉讼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义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方建忠借款10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0元、公告费464.6元,合计2864.6元(方建忠已预交),由王义伟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方建忠。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益民代理审判员 高 勇人民陪审员 承雅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海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