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执1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阳与李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阳,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6执1927号申请执行人杨阳,男,199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被执行人李红,女,198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方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106民初4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红银行存款人民币五千一百七十四元(包括欠款五千一百二十四元、执行费五十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贾兴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焦胤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