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刑更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刑更1049号罪犯王星,男,1986年1月30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陕西省庄里监狱服刑。2014年6月18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陕刑三终字第0005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七万元,罚金八万元(已缴纳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庄里监狱于2017年8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宏涛出庭履行职务。富平县人大代表邓宁受本院邀请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庄里监狱提出,罪犯王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20个积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20个积极。2016年12月22日该犯缴纳财产刑一万元。本院认为,罪犯王星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王星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6日起至2017年10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强审 判 员 别周玲代理审判员 刘明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芦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