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25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佳塑特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清溪怡东模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佳塑特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清溪怡东模具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5745号原告深圳市佳塑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楼岗社区楼岗大道27号楼岗工业区16栋一楼B。法定代表人严海涛。委托代理人李声贵,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清溪怡东模具厂,住所地东莞市清溪镇大埔村埔星东路41号一楼B区厂房。负责人李建军。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佳塑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清溪怡东模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佳塑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廖海俊人民陪审员 曾映霞人民陪审员 王先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毓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