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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民终2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广荣、付明杰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广荣,付明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22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广荣,女,1962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明杰,男,1980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庆科,方城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广荣因与被上诉人付明杰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2民初2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2民初279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广荣在缓交期内应预交的二审诉讼费,不再交纳。审判长  赵清军审判员  娄 理审判员  田晓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秦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