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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7503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虎林市民生热力有限公司与刘开容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虎林市民生热力有限公司,刘开容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7503民初150号原告:虎林市民生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虎林市东方红镇地热楼。法定代表人:迟建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晓丽,女,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虎林市东方红林业局。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英,女,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虎林市东方红林业局。被告:刘开容,女,自然情况不详。原告虎林市民生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开容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虎林市民生热力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无法向被告送达,原告申请撤诉,系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不侵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虎林市民生热力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计38元,由原告虎林市民生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任东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刘少华书 记 员 吕艳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