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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1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光君与被执行人杨凤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光君,杨凤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1611号申请执行人李光君,男,汉族,1978年3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八里岔。被执行人杨凤龙,男,汉族,1976年1月9日生,住河南省商城县鲇鱼乡。本院受理的李光君申请执行杨凤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标的款为183900元,申请执行人郜佩琪已领标的款1.33万元。执行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代立新名下无车辆、无房产、无土地使用权,银行有存款1.33万元,已划拨。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现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702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永强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