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4民初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2017)鄂0804民初1012号原告荆门市留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沙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门市留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4民初1012号原告:荆门市留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水产路3号。法定代表人:刘珮,总经理。被告:王沙,男。原告荆门市留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沙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门市留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荆门市留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代中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