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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3民初3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余琼与贵州航飞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琼,贵州航飞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3792号原告:余琼,男,土家族,1979年4月22日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被告:贵州航飞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李家湾。法定代表人:姜建明,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琼与被告贵州航飞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余琼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琼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琼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余琼自行承担。审判员  杨茂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赖曙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