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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民催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上海宗钜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宗钜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3民催58号申请人:上海宗钜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69396094J。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峨山路***号*幢***室。法定代表人:杨希浩,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献萍,女,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请人上海宗钜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6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上海宗钜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00005126078286、票面金额100000元、出票人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临海市字力五金工艺厂、持票人上海宗钜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台州临海支行、出票日期2017年2月4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8月4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宗钜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宗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董际峰审 判 员 叶光明审 判 员 葛艳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林惠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