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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11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旭光与陕西正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旭光,陕西正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11013号原告陈旭光,男,汉族。被告陕西正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旭光与被告陕西正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旭东撤回起诉。本案465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232.5元,剩余23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林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珍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