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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92执7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某与俞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俞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92执77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51年7月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常州市戚墅堰区,现住。被执行人:俞某,女,1963年10月1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常州市戚墅堰区,现住。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俞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法院作出的(2016)苏0492民初626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依该裁判:原告俞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陈某赔偿款90754.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立刻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8000元并交付申请执行人。对于剩余的33134.5元,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每月支付申请执行人1500元,直至全部欠款偿付完毕为止。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送达回证、邮寄凭证、款物交接单、冻结扣划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58000元并交付申请执行人。对于尚未执行到位的33134.5元,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每月支付申请执行人1500元,直至全部欠款偿付完毕为止。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法院作出的(2016)苏0492民初62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执行长  吴明昊执行员  周 琪执行员  陈启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波 更多数据: